案例问题
电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箱要同时标注制造商名称吗?
例如,某企业为了同一批包装箱可以适用不同的贴牌企业,想在使用说明书已经标有制造商名称的前提下包装箱不标注制造商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有生产厂厂名,不是要求两者同时要有生产厂厂名。值得指出此处的“生产厂”应是指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制造商”。
GB/T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产品上、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箱上都要有制造商的名称。
如果企业执行GB/T 5296.2标准,则包装箱上不能省略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标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
……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GB/T 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5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4706(所有部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1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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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制造商的名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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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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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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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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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注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