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93号,修订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加强认证机构监管,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对141号令进行修改,并以总局令第164号形式发布。2016至2017年,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认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要求,质检总局对164号令再次修订,以总局令第193号形式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3号令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
2、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
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4、调整、修改和细化罚则,明确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情形;
5、明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方式;
6、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93号)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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