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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实现东莞全市公交100%纯电动化
发表时间:2018-05-09 3:56:21

东莞位于珠三角核心区域,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近年来虽然采取了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但是目前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为了切实改善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东莞市环保局委托华南理工大学编制《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规划不仅指出目前东莞空气质量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也提出了近期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规划实施保障等多方面的措施,并制定了分阶段规划目标,力求到2020年,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到2025年,在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的基础上持续改善。

 

现状: 空气质量达标压力较大


规划指出,东莞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与日俱增。根据宏观预测,在不采取进一步严控措施的情形下,按照现有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污染控制水平,到2020年,东莞各污染物排放量将持续升高。

 

同时,目前东莞环境管理及技术能力相对滞后于经济建设,尚未全面建立起有效环保机制、政策和手段体系,环保技术、资金保障仍然相对不足,基层环保高素质专业人员严重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空气质量新常态。

 

此外,东莞空气质量达标压力也较大。至2017年,东莞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污染物中,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并未实现稳定达标,2017年超标幅度为2.5%;PM10年均浓度自2012年起连续六年均实现了稳定达标,但仍存在一定的日均浓度超标率;PM2.5年均浓度自2012年有监测数据以来,仅2016年达标,2015年超标幅度为2.9%,2017年超标幅度为5.7%,距离稳定达标差距较大;臭氧污染比较严重,2017年超标幅度为6.3%,距离达标差距较大。

 

目标:2025年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规划提出了东莞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战略。在总体战略上,东莞将分阶段持续提升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煤炭总量控制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优化等重点工作,强化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与监督执法,打造并持续完善环保科技支撑平台。

 

在分阶段战略上,到2020年东莞将以巩固污染源末端治理成果为主,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预警体系,打造环保科技支撑平台,全面提升全市环保管理能力;全面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确保臭氧实现达标;进一步降低空气中二氧化氮、PM2.5和PM10浓度,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面完成“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到2025年中远期规划年,东莞将推动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创新环境管理政策措施,提升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性,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同时,规划也提出了分阶段规划目标:到2020年,东莞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氮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和33微克/立方米以下,污染控制成效显著、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改善明显。

 

到2025年,空气质量在全面稳定达标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

 

措施:优化公交网鼓励绿色出行

 

规划也提出了近期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等多方面的措施。在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方面,东莞将通过采取划分大气环境功能区,明确区域污染类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整治“散乱污”企业;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加强交通和建筑节能等多方面措施,以改善空气质量。

 

其中,规划指出,东莞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鼓励绿色出行。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建成公交车充电设施约2200个、公共机构充电设施约1336个,建成面向全市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促进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在全市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共享(网约、分时租赁)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全市由政府财政采购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领域新增车辆必须使用纯电动汽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全市国有企业新增车辆必须使用纯电动汽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

 

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60%公交纯电动化,2019年底前实现全市100%公交纯电动化;2018年5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不低于80%,明年1月1日起,全市新招标道路清扫工程使用电动车辆比例达到100%;2018年起,物流快递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