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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电梯协管体制 升级监管模式
发表时间:2018-03-29 1:29:58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电梯数量的迅猛增长、电梯使用管理方式多样化等,电梯安全形势比较复杂。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百姓乘坐安全?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关注电梯安全的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


对话人:省人大代表 倪海燕

省人大代表 凌宁

省政协委员 周军


记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使用广为普及,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已和电梯紧密相连。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电梯伤人事故屡发,更引发了公众对电梯使用安全的极大关注。由电梯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这暴露出什么问题?


倪海燕:由电梯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暴露出的问题有生产制造质量方面的、有安装的问题,更多的是保养使用维护不当及监管缺失埋下的隐患。比如,部分电梯设备本身“先天不足”,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在电梯采购上多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导致电梯品牌、质量、配置偏低,影响电梯运行安全。在电梯使用中,既有用户不爱惜电梯,使用不当、人为损伤电梯的现象,也存在着物业公司尽量降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成本的现象。


周军:近年来,电梯故障数、投诉数随着电梯数量的增长而增长。大部分电梯故障产生的原因,是电梯维保市场鱼龙混杂,维保工作质量不高,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对维保工作质量实行有效监管,涉及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归集碎片化,不能实现全面准确地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导致电梯监管无法实现风险点精准定位。


记者:面对复杂的电梯安全形势,怎样才能既把好市场“准入关”,又加强对销售、使用、维保等环节的监管?


倪海燕:首先要严格执法,把好“准入关”。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市场,特别是各类小区的民用电梯的质量监管,确保在省内销售或销售到省内的电梯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防止劣质电梯流入市场,投入使用。


其次要明确责任,依法解决问题。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电梯安全,质检部门是电梯安全检查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要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电梯安装维保单位要切实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保工作。


第三要规范维修保养,强化检查复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清洁、检查、润滑、调整和检修”,质监部门要依据法规、结合省情,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并严格开展年检工作。


周军:建设统一的电梯监管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十分必要和迫切,也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关于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议省里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支持政策,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并在全省进行强制推行。加大对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投资力度,在全省建设一个大数据库,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平台的协调运行机制,实现数据库共享。加大对相关人才的引入力度,给予相关人员优惠待遇。将电梯监管信息平台作为智慧城市工程之一,纳入政府考核中。


记者:《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去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强了电梯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这两年的省人代会上,仍然有不少代表联名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凌宁:我是领衔提出这项立法议案的代表。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实施的《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电梯的设计、采购、设备选型与配置、安装及验收,都在开发建设环节,但从具体条文来看,对这个环节的电梯责任不明确:同时,《办法》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划分也不够具体、明确。从我省电梯管理实际及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来看,电梯安全监管还需要从地方法规高度给予进一步规范与保障。所以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建立电梯协调管理体制,将电梯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电梯相关各方的主体职责,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让电梯不再成为咬人的“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