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电梯行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已经处于世界最大的地位。年生产电梯76余万台,在用电梯达500余万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1000余家,从业人员达到数百万人。对世界来说,就是巨无霸。
在电梯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各类企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紧密合作关系。
电梯设备实现其应有的使用、服务功能,从制造到安装、再到修理保养虽然是不同的环节,但却是有机的组成部分。电梯质量“三分产品七分安装”,可以说安装环节在保证电梯安全质量水平方面是起着决定作用的。无论是从制造商那里分包,还是独立承揽安全安装工程,全国在用的500余万台都是在这些安装企业及员工的努力下完成的。中国电梯人为行业的发展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与牺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不仅是电梯行业的主体力量,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至于说因为电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需要通过制造商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来解决,从而降低事故率,这种想法和思路是不符合实际的,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我国电梯安全水平。这里需要引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夏勇副处长在郑州“第二届河南省电梯安全技术发展论坛”上的讲话说明。他说:“电梯安全水平:近十年来,我国电梯总数增长5.5倍,电梯万台死亡率从0.32下降到0.08(本文注:500万余台,死亡人数为40人左右,相对这么大量的电梯设备,电梯事故并不高),整体安全水平逐年提高,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电梯安全性已经接近飞机的水平,况且有些死亡事故还有使用不当、人为故意等因素。至于一些人对电梯事故产生恐惧,甚至达到谈虎色变的程度,很大因素是因为有些媒体舆论的夸大和误导。
其次,要明确安装力量状况。2016年7日12日《电梯》刊载了《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全国425.96万台电梯,维保难题怎么破?”,其中提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介绍:目前每年新增电梯达50万台以上,但安装人员数量和能力与新增电梯的数量不相匹配。这说明,安装人员不够,力量不足。目前有万余家安装改造企业还是这样的状况,如果砍掉这万余家安装企业,将会是个什么局面?几百家制造企业吃得消吗?缺人、能力不足却还要砍掉万余家安装企业,这究竟是怎么了?实在令人费解!
其三,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目前我国电梯的安全水平有这么高,说明我们的安装队伍是能够满足电梯安全工作需要的。安装人员不够,力量不足说明电梯安装企业不仅不应该砍,还应该加强。至于说把电梯安全事故归结为主体责任不落实,因此仅给制造企业发安装改造许可,这说明有些人完全没有弄清状况,是一种不符合实际的改革。
从以往发生的一些电梯故障、质量安全事故来看,从责任上来讲,不单单是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就能解决的,应该涉及三方责任:
一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使用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怎么办?由谁负责检查、监督及处罚?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该认真履行检监督和执行法律的职能,从根源上解决落实主体责任问题。
二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这主要涉及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如何划分制造、安装、改造的责任问题。其实,随着电梯技术发展和检测检验手段的进步,查找电梯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与责任并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况且因安装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越来越少。如果制造商加强自检、检验机构认真检验,就完全可以避免产生安装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监管责任。在监管的问题上,除了存在监管力量不足,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手段不先进,机制欠科学外,还有就是大家心知肚明的监管的作为方式和潜规则问题,严重损害了监管、检验机构的形象,影响了监管工作效果,阻碍了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广大中小型安装改造企业是我国电梯行业的主要力量,是政府应该积极保护和培育的市场主体。党的十九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对发展市场经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行政许可改革,不应该把主要目标放在砍主体上,而是应该在通过加强监管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