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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国标GB 42590-2023发布
发表时间:2023-06-05 17:43:19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6月1日实施。
 
近年来,全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民用无人机)产业高速发展,由于其操作简便、快速灵活,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电力、气象、海洋监测、遥感测绘、物流、应急救援等领域,但同时由于其易改装、难防范,容易出现“黑飞”“乱飞”现象,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民用无人机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少数企业的产品设计不合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要求》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可以有效指导研制单位设计生产、规范检测机构合规检测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底线,贯彻民用无人机管理要求,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该标准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提出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全方位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引导广大生产企业积极贯标达标。


G8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现状:全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
 
2021年全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规模超过1600亿元,同比增长61.6%。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高速发展期,广泛应用于农业、海洋监测、林业、电力、遥感测绘物流应用、气象、应急救援等领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乱飞”现象存在。不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采用了不安全的设计和有害物质,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标准内容:提出17条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相关的核心指标提出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解读:
 
1、电子围栏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检测到其与特定地理范围可能或正在发生冲突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
2、远程识别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3、应急处置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
4、结构强度
在承受各种规定的载荷状态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人驾驶航空器结构不产生有害变形;在承受最大起飞重量的1.33倍的载荷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主要承力结构不被破坏。
5、机体结构
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
6、整机跌落
对于采用鲤离子电池作为动力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士2%无人驾驶航空器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
7、动力能源系统
理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燃油动力系统均应满足相应安全要求。
8、可控性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应具备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与保护的能力。关键飞行参数的限制包括最大飞行高度限制和最大平飞速度限制。
9、防差错
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
10、感知和避让
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包括障碍物感知、告警提示并采取自动悬停、避让或降落等措施。
11、数据链保护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进行防护,防止链路非授权访问。
12、电磁兼容性
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能在其使用运行的电磁环境下保证系统安全工作,且不对公共电磁信号产生干扰。
13、抗风性
轻型和小型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在持续风、阵风等不大于一定等级下保证飞行安全的能力。
14、噪声
在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旋翼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悬停和典型飞行速度下的噪声测量结果。
15、灯光
除用于集群表演和明确标识仅限昼间飞行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安装航向灯光。
16、标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唯一产品识别码、风险警示标识和分类标识符号。
17、使用说明书
应提供电子或纸质使用说明书。
 
标准实施:该项标准过渡期12个月。
 
本标准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实施之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