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2022年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其中电动自行车电池抽查不合格率为22.0%。不合格项目中,铅酸蓄电池产品涉及低温容量、2hr容量、大电流放电以及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涉及2hr容量、I2(A)放电、过充电、短路保护、低温放电、壳体阻燃性以及放电过流保护。
这些不合格项目,标准是怎么要求的?企业应该如何改进?本次国家监督抽查承担机构CVC威凯对其中部分不合格项目进行了分析,并给出初步建议。
铅酸蓄电池部分不合格项目
2hr容量、能量密度
▍标准要求
依据标准要求电池在三次循环内应达到其2hr额定容量;要求容量为12Ah以下的蓄电池能量密度要求不小于36Wh/kg,容量为12Ah以上的蓄电池能量密度要求不小于38Wh/kg。
▍不合格影响
电池有效工作时间缩短、影响车辆行驶里程,有效重量下电池输出能量不足。
▍建议
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容量检测,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合理标识额定容量值并预留电池存储后的容量损失。
大电流放电
▍标准要求
大电流放电持续时间不低于25min。
▍不合格影响
直接影响电动车的加速行驶里程,会出现电池不耐用、掉电快等现象。
▍建议
大电流放电测试与电池标识的额定容量有较强关联,因此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容量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标识额定容量并预留电池存储后的容量损失。
低温容量
▍标准要求
-18℃下实际放电容量在二次循环内应不低于0.7倍额定容量;-10℃下实际放电容量在二次循环内应不低于0.8倍额定容量。
▍不合格影响
电池在低温下工作时间缩短、影响车辆低温行驶里程。
▍建议
正确理解GB/T22199.1-2017标准中的测试方法,先测试满电电池在 -18℃下的低温容量,接着在-10℃下充电及放电,测试-10℃下的低温容量,且该标准中无电池种类如低温型或常温型的区分。因此,明示执行标准为GB/T22199.1-2017的产品同时需要符合-18℃和-10℃的两种温度要求。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合理标识额定容量值并预留电池存储后的容量损失。
锂离子蓄电池部分不合格项目
I2(A)放电
▍标准要求
电池放电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达到额定容量。
▍不合格影响
电池在规定电流下放出的容量低于其宣称的电池容量。
▍建议
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容量检测,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合理标识额定容量值并预留电池存储后的容量损失。
低温放电
▍标准要求
电池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不合格影响
电池在低温下无法放电,影响车辆在低温下的工作状态。
▍建议
正确理解GB/T 36972-2018标准中测试方法,测试步骤为满电电池搁置在-20℃±2℃的环境中16小时,之后在此温度环境下进行放电测试。因此,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36972-2018的产品在低温环境下放电,需设置合理的工作温度限值。
过充电
▍标准要求
在测试后样品应不起火、不爆炸。
▍不合格影响
该项目主要模拟消费者在锂离子电池过充保护失效或者无过充保护的情况下,对电池进行过充电的情况,比如长时间充电、用了不匹配的充电器等行为。不合格的产品在测试过程中会发生起火或者爆炸。
▍建议
正确理解GB/T 36972-2018标准中过充电的方法,标准中测试方法是对样品拆除保护板后,恒流限压对样品进行充电,对电芯组安全性要求比较高,因此选用安全质量较高、存储后一致性好的电芯进行组装,并合理设计多重保护。
短路保护,放电过流保护
▍标准要求
短路保护测试后样品应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能正常工作,瞬时充电后电压不能低于标称电压。放电过流保护测试后样品应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恢复后应能正常工作。
▍不合格影响
电池在测试后无法恢复正常工作。
▍建议
GB/T 36972-2018标准短路保护测试方法是对满电电池的充电端、放电端用恒定的外部线路对其短路0.5小时;放电过流保护测试方法是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值的1.5倍放电1h。因此,保护电路上需设置多重的保护措施,且选用可靠性好的保护元器件;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合理的在产品标识上最大的放电电流值。
信息来源:CVC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