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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在“可拆卸部件”上,就一定不合格吗?
发表时间:2022-09-19 14:07:30
案例问题


SUV汽车的品牌和型号通常标在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上,如图1所示。


图1 SUV品牌及型号标识示例


如果按照家电安规标准的“逻辑”,SUV汽车品牌和型号“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算不算“器具的主体”呢? 品牌和型号标在后备箱门上符合标准要求吗?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属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当然就不是“产品的主体”。品牌及型号应标在车身上,如图2所示。


图2  车身


观点2:虽然可以打开的后备箱门属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但是与产品的主体相连不可全部取下来,可打开的、活动的后备箱门仍可算作“产品的主体”。品牌和型号标在后备箱门可以。


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案例分析


如果SUV汽车按家电的标准分析,笔者个人认为观点2更合理,理由如下:


1标准定义的“可拆卸部件”≠ 必须可以完全取下的部件。


根据GB 4706.1-2005标准3.6.2条款“可拆卸部件”定义(标准条款内容详见下文),徒手可以“打开的”电冰箱的门也是“可拆卸部件”,尽管不能完全从冰箱上取下来。


图3  电冰箱门

(图片来源于实拍)


2“可拆卸部件”不一定就不是“产品的主体”,可能是“主体”也可能不是“主体”。


笔者认为,“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的可拆卸部件分为两种情况:


●完全可取下的部件,例如可以取下的产品的盖子,示例如图4所示。


        

注:灭蚊器铭牌贴在蚊子收集盒的底盖上。

图4 完全可以取下的盖子示例

(图片来源于实拍)


●打开后还连在主体上的可拆卸部件,例如电冰箱的门,尽管在打开的状态,门仍然绞接在电冰箱的主体上。


3“标志应在器具主体上”初衷是怕信息缺失


笔者猜测,GB 4706.1-2005标准7.15条款要求“7.1~7.5中规定的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初衷是怕这些重要的信息如果在产品可以分离的配件上容易丢失造成信息缺失。


如图3所示的电冰箱,不太可能整个门会从箱体上“取下来”,打开门仍然可以看见电冰箱的型号,符合标准条款的初衷。


图5 电冰箱型号标在门上

(图片来源于实拍)


如图4所示的灭蚊器铭牌贴在蚊子收集盒的底盖上,底盒盖是器具的一个可以分离的配件,如果底盒盖丢失,用户无法获得产品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标准条款的初衷。


综上所述,家电安规标准要求型号规格等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避免标在可分离的配件上造成信息丢失,案例问题的SUV将品牌和型号标在可以打开的、不可分离的后备箱门上,但仍是在产品的主体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原则。


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3.6.2  可拆卸部件  detachable part


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说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将其取下)或不能通过22.11试验的部件。


注1:为了安装必须取下的部件,即使使用说明中声明用户可取下它,也不认为该部件是可拆卸的。


注2: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元件,认为是可拆卸部件。


注3: 能被打开的部件认为是可取下的部件。


7.1  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GB/T 5465. 2(idt IEC 60417)的符号 5172,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 IP代码,IPX0不标出。


7.15 7.1~7.5中规定的标志,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


器具上的标志,从器具外面应清晰可见,但如需要,可在取下罩盖可见。对便携式器具,不借助于工具应能取下或打开该罩盖。


对驻立式器具,按正常使用就位时,至少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和产品的型号或系列号是可见的。这些标记可以标在可拆卸的盖子下面。其他标记,只有在接线端子附近,才能标在盖子下面。对固定式器具,此要求适用于将器具按器具自带的说明安装就位之后。


开关和控制器的标示应标在该元件上或其附近;它们不应标在那些重新拆装能使此标示造成误导的部件上。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