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德尔塔仪器官方网站
应用解决方案

销售热线

0769-83110798

德尔塔邮箱

gaoshengkeji@163.com

这种室内加热器需要满足“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吗?
发表时间:2022-08-29 16:16:14
一、案例问题

灯暖浴霸需要符合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吗?

图1  灯暖浴霸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灯暖浴霸是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应符合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如图所示的产品方向可以随意旋转,不合格。

观点2:灯暖浴霸不是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不适用于如图所示的产品。

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二、案例分析

笔者个人认为观点2更合理,理由如下:

1、灯暖浴霸的关键部件的“灯(远红外灯泡)”表面温度通常约200 ℃,远低于650 ℃,不是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定义的“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电炉丝温度可达1000 ℃,是典型的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示例,如图2所示。

图2  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示例

2、既然灯暖浴霸的灯泡不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灯暖浴霸自然就不是GB 4706.23-2007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22.107条款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不适用。

3、GB 4706.23-2007标准没有定义浴霸灯热式室内加热器,但是下一版本标准定义了“天花板安装式灯热器”并且明确地指出“加热灯不被认为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标准内容详见下文)。

4、GB 4706.23-2007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初衷可能是避免用户“随意”改变取暖器辐射方向,很高温度并且长时间“照射”窗帘等易燃物引起火灾,所以要求“在加热器安装后,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明显改变辐射的方向。”

综上所述,灯暖浴霸不适用于GB 4706.23-2007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

三、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3.8.3

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visibly glowing heating element

从器具外部可以部分或全部看见的电热元件,当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以额定输入功率工作直至稳定状态建立时,该电热元件的温度不低于650℃。

GB 4706.23-2007/IEC 60335-2-30:2004 Ed4.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

3.101

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 visibly glowing radiant heater

至少装有一个可见发光发热元件的加热器。

22.107 打算固定到墙壁或天花板上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其结构应使得在加热器安装后,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明显改变辐射的方向。

通过视检和手动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注:如果在说明中规定了限制条件,则允许辐射方向的有限改变。

IEC 60335-2-3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

3.106

天花板安装式灯热器具 ceiling mounted heat lamp appliance

在高位嵌装入天花板并且包含一个或多个加热灯的加热器。

加热器也可以带有一个排气扇和一盏照明灯。风扇可以单独安装在管道上,也可以是加热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加热灯不被认为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