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问题
灯暖浴霸需要符合GB 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吗?
图1 灯暖浴霸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灯暖浴霸是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应符合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如图所示的产品方向可以随意旋转,不合格。
观点2:灯暖浴霸不是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不适用于如图所示的产品。
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二、案例分析
笔者个人认为观点2更合理,理由如下:
1、灯暖浴霸的关键部件的“灯(远红外灯泡)”表面温度通常约200 ℃,远低于650 ℃,不是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定义的“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电炉丝温度可达1000 ℃,是典型的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示例,如图2所示。
图2 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示例
2、既然灯暖浴霸的灯泡不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灯暖浴霸自然就不是GB 4706.23-2007标准定义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所以22.107条款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不适用。
3、GB 4706.23-2007标准没有定义浴霸灯热式室内加热器,但是下一版本标准定义了“天花板安装式灯热器”并且明确地指出“加热灯不被认为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标准内容详见下文)。
4、GB 4706.23-2007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初衷可能是避免用户“随意”改变取暖器辐射方向,很高温度并且长时间“照射”窗帘等易燃物引起火灾,所以要求“在加热器安装后,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明显改变辐射的方向。”
综上所述,灯暖浴霸不适用于GB 4706.23-2007标准22.107条款“不能改变辐射方向”的要求。
三、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3.8.3
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visibly glowing heating element
从器具外部可以部分或全部看见的电热元件,当器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以额定输入功率工作直至稳定状态建立时,该电热元件的温度不低于650℃。
GB 4706.23-2007/IEC 60335-2-30:2004 Ed4.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
3.101
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 visibly glowing radiant heater
至少装有一个可见发光发热元件的加热器。
22.107 打算固定到墙壁或天花板上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其结构应使得在加热器安装后,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明显改变辐射的方向。
通过视检和手动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注:如果在说明中规定了限制条件,则允许辐射方向的有限改变。
IEC 60335-2-3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
3.106
天花板安装式灯热器具 ceiling mounted heat lamp appliance
在高位嵌装入天花板并且包含一个或多个加热灯的加热器。
加热器也可以带有一个排气扇和一盏照明灯。风扇可以单独安装在管道上,也可以是加热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加热灯不被认为是可见灼热的电热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