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同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抽取样品6套,其中4套作为检验样品,2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锁舌轴向静载荷 | GB 21556—2008 |
2 | 锁舌侧向静载荷 | GB 21556—2008 |
3 | 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 | GB 21556—2008 |
4 | 绝缘电阻 | GB 21556—2008 |
5 | 泄漏电流 | GB 21556—2008 |
6 | 抗电强度 | GB 21556—2008 |
7 | 安全性要求 | GB 21556—2008 |
8 | 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电源适应性) | GB 21556—2008 |
9 | 信息保存及误识率 | GB 21556—2008 |
10 | 防破坏报警功能 | GB 21556—2008 |
11 | 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 | GB 21556—200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