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车速限值 | GB 17761-2018 |
2 | 制动性能(干态)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3 | 整车质量 | GB 17761-2018 |
4 | 结构 |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
5 | 车速提示音 | GB 17761-2018 |
6 | 淋水涉水性能 | GB 17761-2018 |
7 |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 GB 17761-2018 GB/T 31887.1-2019 GB/T 31887.2-2019 |
8 | 电气装置 | GB 17761-2018 |
9 | 充电器与蓄电池 | GB 17761-2018 |
10 | 防火性能 |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Delta德尔塔仪器作为电动自行车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专注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整车尺寸、外露突出物、车速提示音、鸣号装置、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冲击试验(重物落下)、冲击试验(组合件落下)、把立管弯曲强度、反射器、照明性能、短路保护、电气强度、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充电器安全、蓄电池z大输出电压、蓄电池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两曲柄外外侧z大距离、整车淋雨性能、整车涉水性能”的全项检测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定制。包括“电动自行车道路测试仪|电动自行车闸制动性能测试仪|电动自行车称重仪|卡尺|测试圆柱棒|声级计|光电转速表|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试验机(单振源)|车架前叉组合件落重试验机|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机|电动自行车把立管弯曲强度试验机|交通及车用灯具配光性能测试系统|小型断路器动作特性测试台|耐压测试仪|直流稳压电源、直流电流表|电机测功机|电压表|13号探棒|B型探棒|直流电压表|专用卡(塞)尺|灼热丝试验机|水平垂直燃烧试验仪|汽车内饰物燃烧试验仪|曲柄外侧面专用检具|电动自行车淋水性能测试装置|电动自行车涉水性能测试装置”等仪器设备。
设备已经成功运用到各大专业测试机构和知名生产厂家提供服务。第三方检测机构例如:广州SGS通标实验室,上海天祥ITS实验室,昆山出入境技术检验中心,广东质检院,深圳计量院,福建质检院(马尾基地),东莞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STC),知名企业例如:爱玛电动车,绿源电动车,喜德盛电动车,永久自行车等生产厂家品质研发部,深受客户好评。
未来,Delta德尔塔仪器将持续用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添砖加瓦,为市民便捷出行、公共交通领域保驾护航,让人们生活的更加安全、舒适、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