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医用防疫物资出口涉及检验检(一)商品范围。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共11类,涉及19个HS编码。同一HS编码项下的非医用物资不实施出口检验,如3926909090项下只对医用鞋套实施出口检验,对不涉及医疗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实施检验。
序 号 | 类 别 | HS 编 码 |
1 | 医用口罩 | 6307900010 |
2 | 医用防护服 | 6210103010 |
3926209000 | ||
3 | 红外测温仪 | 9025199010 |
4 | 呼吸机 | 9019200010 |
9019200090 | ||
5 | 医用手术帽 | 6505009900 |
6 | 医用护目镜 | 9004909000 |
7 | 医用手套 | 3926201100 |
3926201900 | ||
4015110000 | ||
4015190000 | ||
8 | 医用鞋套 | 6307900090 |
3926909090 | ||
4016999090 | ||
9 | 病员监护仪 | 9018193010 |
10 | 医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3005909000 | ||
11 | 医用消毒剂 | 3808940010 |
实施出口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防疫物资共1类,涉及3个HS编码。
类 别 | HS 编 码 | 商 品 名 称 | 检验检疫名称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3002150090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诊断人类疾病用) |
3822001000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
3822009000 |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二)注意事项。
1.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疗物资除外)。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应申请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报时填写电子底账。
2. 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涉及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 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类别,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一)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二)防疫物资出口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如实回答询问以及提供必要资料;也可以按照《上海海关关于优化陪同查验制度的公告》(沪关公告〔2020〕1号),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三)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查检的具体流程和应急电话,均可在“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综合业务—货物申报”和“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口岸监管—货物查验”等栏目下进行查询。
上海各主要口岸海关出口通关应急电话
浦东机场海关
021-68894894(空运快件);
三、如遇廉政问题,企业如何举报?
防疫物资出口中,如遇海关工作人员存在廉政方面问题的,可向现场海关单位的派驻纪检组反映(联系方式在业务现场公告),或拨打上海海关廉政举报电话:021-68891057。
供稿单位| 上海海关综合业务处、上海海关卫生检疫处、上海海关商品检验处、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处、上海海关监察室
来源| 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