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于11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的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法。立法计划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禁止在楼道、楼梯间充电,电动自行车满10年不得上路等。
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
江苏8000多万人口,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几乎每家都有至少一辆。
据江苏省公安厅的统计:2018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同时,去年全省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500多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00余万元,占全年死亡人数的14.7%。
省公安厅厅长刘旸说:“从生产环节来看,我省拥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年产1000余万辆,占全国年产量的三分之一,由于市场需求大,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很多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
条例草案22次易稿,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合标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今年4月15日正式试行,但江苏现有法律法规在调整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等方面的衔接上出现断档。管理立法受到多方期待,据介绍,条例草案先后22次易稿,着力从源头加强管理,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对电动车驾驶人作出了系列行为规范,同时也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
针对生产、销售企业,条例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及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提供基础设施便利,如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确保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范要求多,禁止在楼道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而言,条例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否则可能被处50元罚款;应当保持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不得拆除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否则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否则会被责令拆除等,且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会被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等。
同时,还要求驾驶人年满16周岁;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鼓励佩戴安全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停车、充电都要符合规范,尤其是在充电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消防安全方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外卖、快递平台企业担负主体责任
外卖、快递小哥因为有着及时送达的使命,往往是闯红灯、不守规矩的重灾区,条例草案提出,相关平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如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等。
在与机动车相遇时,电动自行车也有一定的“先行”权利。条例草案提出,依法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