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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 10409-2019《防盗保险柜(箱)》,新国标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发表时间:2019-04-30 14:09:47

2019年4月4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409-2019《防盗保险柜(箱)》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公安部,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以下简称公安部检测中心)等单位为主要起草单位。本期标准解读,我们邀请该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公安部检测中心实体防护及警用装备检测部主任邱日祥,从标准修订背景、创新点等角度为大家做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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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了解,GB 10409-2019《防盗保险柜(箱)》是修订标准,替代标准为GB 10409-2001。请介绍该标准的修订背景。


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加工能力的提升,我国已经逐渐变成了保险柜生产的大国,世界上70%以上的防盗保险柜(箱)都是中国生产的。而我国的第一个防盗保险柜标准已经运行近二十年,一些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产品的发展,编制组在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在适应我国标准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将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与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合并修订为GB 10409-2019《防盗保险柜(箱)》。


2、请问新标准与2001版标准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新标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扩展了防盗保险的种类范围,包括普通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自助柜员机防盗保险柜及防盗保险箱。对此,标准明确规定了针对各类保险柜(箱)薄弱环节的抗破坏能力试验方法。


第二,本标准强调的是防盗安全,其他功能(如防火、防磁、防水、防潮、防辐射、报警、监控、联网等)附加应不降低防盗保险柜(箱)的安全级别。


第三,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部分级别的防盗保险柜的柜门面可较其余五面高一防护级别,如墙壁嵌入等特殊安装使用的防盗保险柜(箱)。


第四,增加了防盗保险柜(箱)的级别,并修改了产品标识。级别由原来的A1、A2、B1、B2、B3、C六个级别修改为A10、A15×1、A15、A30×1、A30、B15、B30×1、B30、B60、B90、C60、C90等十二个级别,其中“×1”代表柜门面防护性能高于柜体面一个级别的产品。级别代号中的字母代表破坏试验所用的工具类别、数字代表该级别防盗保险柜(箱)抗破坏试验的最低净工作时间。


第五,单独规定了防盗保险柜(箱)上使用的防盗锁具的要求,明确规定锁具应有锁舌,且锁舌应能承受轴向980N及侧向1470N以上的压力,锁具执行机构不应采用电磁铁驱动和锁定。这一点是变化最大的,当前市面上的保险柜(箱)九成以上不符合该要求。


第六,修改了产品标识。产品标识由防盗保险柜代号(FDG)、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锁具类别(机械锁具用J表示,电子锁具用D表示)、柜体高度(单位为厘米)及企业产品代号等五部分组成。


第七,明确规定了破坏工具的性能参数,使试验的可重复性增加,标准的可操行性大大增强。


3、请问这次标准修订中有哪些亮点与创新点?


答: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创新在于:


第一,按照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将相同功能要求的产品集中在一个标准体现,扩展了产品范围;特别是标准中高级别的防盗保险柜相当于银行的业务库的物防要求。


第二,将当前的技术发展充分体现在标准中,特别是信息安全技术。


第三,实现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全面接轨,为国内产品“走出去”,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市场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撑,让中国制造、中国创造闪耀全球。


4、作为实体防护检测部门的负责人,请您结合该标准,谈谈企业在防盗保险柜(箱)产品送检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前面已经提到,新标准的内容存在很大变化。因此,建议企业在送检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标准中明确了锁具的具体技术要求,因此,企业需要采购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锁具,如果有第三方的检验报告就可免除锁具随柜进行的检测。二是企业要做好摸底试验,确定产品的防护能力,按照标准要求明确产品标识。三是因检测是在分析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的,企业需要准备产品的结构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