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已成为我国LED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然而,日本市场并不如中国企业所想象的那么好,LED照明产品要出口日本,标准是继大家熟知的LED专利之后的又一门槛。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11年7月1日公布了《关于修订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内容的政令》,根据该政令规定,2012年7月1日起,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LED灯泡及LED灯具须加贴圆形PSE标志。本文围绕这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出了受管制的LED灯泡、LED灯具的适用范围,测试依据及标准的主要内容,并给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为国内LED灯泡、LED灯具出口日本提供指导。
PSE介绍
PSE英文全称为Product Safety of Electrical Appliance & Materials,在日本称之为“适合性检查”,它是日本电气用品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将电气用品分为“特定电气用品”和“非特定电气用品”,凡属于“特定电气用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并加贴菱形PSE标志,才允许在日本市场流通(在国内,通常称菱形PSE认证);而属于“非特定电气用品”目录内的产品,在日本市场销售前,须经过自我测试和自我声明,确认符合日本电气用品技术基准,并加贴圆形PSE标志后,可在日本市场流通(在国内,通常称圆形PSE认证)。
纳入管制范围内的主要照明产品
现在共有457种产品纳入了《电气用品安全法》的管制范围,其中“特定电气用品”10大类116种,照明产品涉及3大类15种(配线器具大类中的灯座、变压器镇流器大类中的镇流器、直流电源装置大类中的LED控制装置);“非特定电气用品”12大类341种,照明产品及3大类27种(配线器具大类中的灯具导轨、变压器镇流器大类中的镇流器、光源及光源应用机械器具大类中的光源和灯具),这其中就包括平成24年7月1日(2012年7月1日)新增的管制产品LED灯泡、LED灯具。
LED灯泡、LED灯具的适用范围
依据《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附表二第九条,下述LED灯泡、LED灯具成为管制对象(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额定电压100V~300V,50Hz、60Hz,额定功率1W及以上,有一个金属灯头的LED灯泡;额定电压100V~300V,50Hz、60Hz,额定功率1W及以上的LED灯具(防爆灯具除外);为更清晰的明确LED灯泡、LED灯具的适用范围,《关于电器用品范围等的解释》(2012年4月2日起实施),给出了以下补充:
1.LED灯泡
标准JIS C 8156(2011)规定的普通照明用球泡LED灯,以及与此相类似的球泡形LED灯。即:标准JIS C 8156适用的额定功率60W以下,额定电压大于50V且小于或等于250V,使用E形(包括E11,E12/E15, E14/E20,E17/E20, E26/E25)、B形(B22d)或GX53灯头的自镇流LED灯,属于管制对象。不在JIS C 8156(2011)范围内,但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现阶段也属于管制对象:
(1)灯泡的形状为球形;
(2)在家庭或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
(3)灯头符合JIS C 7709;
下面几种不是LED灯泡的管制对象:
(1)直流供电,且内部没有AC/DC转换电路;
(2)灯的形状是长条形或环形(原因:非球形);
(3)E39灯头(原因:该种灯头,不在家庭或类似场合应用);
(4)灯头为器具合(插销)式(原因:灯头不符合JIS C 7709的规定);
(5)额定功率小于1瓦(原因:不在施行令规定的功率范围);
(6)圣诞树灯,归在“装饰灯具”,不在LED灯泡的管制范围内。
2.下面几种,不是LED灯具的管制对象
(1)非一般电气用品的零部件,且不与之相连接的产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外);
(2)容易拆卸下来的连接部件。(《关于电器用品范围等的解释》,LED灯具中使用的AC/DC转换装置,为“直流电源装置”中的LED控制装置,是菱形PSE的目录范围;LED控制装置匹配的LED模块(光源部分),它用在非交流电路中,不属于管制的对象);
(3)已纳入管制对象的产品(如:台灯、广告灯等),即使它使用LED光源,仍归在台灯、广告灯,而不在LED灯具的管制范围内;
(4)虽为管制对象内产品,但由于其违反技术标准而不能销售的情况(如配有E27灯头的器具,违反了第八附表1(2)ヘ项等)。
LED灯泡、LED灯具的测试依据
纳入管制的LED灯泡、LED灯具,圆形PSE测试所依据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见表1, 从表1可见,它只有省令1项(全日文的日本本土标准),省令2项的协调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与LED相关的IEC标准不在《电气用品安全法》接受范围内。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最可行、最省成本的方法是依据日本省令1项的技术基准制造LED灯泡和LED灯具。
为LED灯泡的特殊要求,它在通用要求的基准上,主要追加了:
(1)灯头带电部件必须为铜或铜合金;
(2)灯头尺寸必须符合标准JIS C 7709-1的要求;
(3)装有总容量超过0.1μF的电容器的LED灯泡,其结构应能使其在额定电压下断开电源1秒钟后,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的电压不超过45V;
(4)光输出不得令人感到闪烁;
(5)设计和结构应能保证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冒烟、起火等危险;
(6)灯头的机械强度(抗扭矩)要求。
省令1项電気用品の技術上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第1項別表第八2 (86の7の2),为LED灯具的特殊要求,它在通用要求的基准上,主要追加了:
(1)户外LED灯具,必须为防水结构;
(2)LED灯具的灯罩、外壳的结构,应保证昆虫、尘埃等不能轻易进入灯具内部;
(3)灯具的可调节装置,应有限位、止动、防松动装置;
(4)对带拉线开关的LED灯具,提出了结构和绝缘距离的要求;
(5)对于易碎部件,提出了结构要求;
(6)对户外LED灯具的电源线的线径、规格提出了要求;
(7)机械强度要求及其试验;
(8)光输出不得令人感到闪烁;
(9)设计和结构应能保证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冒烟、起火等危险;
(10) LED灯具的绝缘要求及其试验;
(11) LED灯具的正常温升试验要求;
(12) LED灯具的热变形及耐热冲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