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从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获悉,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专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在随后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中应用。该规定从资质信息、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制造能力、试验检测能力、原材料组部件管理等多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其中,该标准要求供应商的产品业绩为:直流充电机业绩须为功率30kW及以上,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直流充电机供货至少100套;交流充电桩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供货至少100套。
以下为原文: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2017年)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是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核实工作。包括:
1)直流充电机
2)交流充电桩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
上述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2 资质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涵盖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
2.1.3 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其中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2 报告证书
※2.2.1 检验报告
查阅检验报告,应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
1)型式试验报告应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
2)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检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必须是供应商自身。
3)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连接装置和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分别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在同一编号的报告中完全覆盖本节第14)条检验依据中对应的标准。
4)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的组部件,如充电模块(直流充电机适用)、充电控制器、认证结算单元、充电连接装置、高压接触器(直流充电机适用)、熔断器(直流充电机适用)、辅助电源、屏幕、读卡器、漏电保护器(交流充电桩适用)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及上述组部件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其中,充电控制器必须为自主研制。
5)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
6)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
7)供应商应提供直流充电机部分输出电压区间恒功率充电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8)供应商应提供一机双充型(或一机多充型)直流充电机功率自动分配功能的委托试验报告,报告出具单位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且包含本节第4)条和第5)条要求的关键组部件及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交流输入线、交/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的照片。
9)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分别为220V、32A,380V、63A。
10)型式试验报告和委托试验报告有效期以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三年为准(以报告出具日期算起)。
11)试验项目见附录A。
12)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应具备本节第14)条相应检验依据的检验资质。
13)检验结果应满足本节第14)条检验依据相关条款要求。
14)检验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①直流充电机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NB/T 33001-201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Q/GDW 1233-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通用要求
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②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 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Q/GDW 1485-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Q/GDW 1592-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③直流充电连接装置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④交流充电连接装置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15)检验方法依据下列标准:
①直流充电机
NB/T 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
恒功率充电试验方法,见附录B
功率自动分配试验方法,见附录B
②交流充电桩
NB/T 33008.2-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Q/GDW 1592-2014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2.2.2 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3 产品业绩
查阅供货合同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
1)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
2)产品业绩合同应为国内业绩合同。
3)产品业绩应为整套产品销售业绩。
4)直流充电机业绩须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直流充电机供货至少100套。
5)交流充电桩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供货至少100套。
6)业绩必须为供应商与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以合同及发票同时具备为准。
7)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③供应商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出口业绩。
⑤证明材料无法确认供货业绩要求的所有要素的。
3 设计研发能力
3.1 获得专利情况
查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4 生产制造能力
※4.1 生产场地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信息,实际察看生产场地。
应具有与产品相配套的场地(包括专用生产组装场地、原材料存放场地、试验、调试场地等),生产场地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以上)。
※4.2 生产工艺
查阅工艺控制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工艺流程控制记录。
1)查阅生产、检测工艺控制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2)查阅供应商整套系统组装和联调工艺控制文件以及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3)现场有明显的标识牌,现场有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
※4.3 生产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必须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整机装配设备。包括:充电设备组装线、电动螺丝刀、线材加工设备、铜排加工设备、标签加工设备类设备等。必备生产设备必须自有,不能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2)自主研制的设备应提供设计图纸、委外加工协议等支撑材料。
※4.4 人员构成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社保、培训记录、职称证书等),核实管理人员、设计研发人员、生产制造人员、试验检验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
1)员工应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社保证明,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人员。
2)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具有中、高级职称证书。
3)供应商应组织员工定期培训,并且对培训记录进行存档管理。
5 试验检测能力
5.1 试验检测管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过程记录以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供应商应具有试验场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试验标准以及完整的试验数据记录。
※5.2 试验检测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主要的试验设备包括:
性能参数试验类:示波器(带宽200MHz及以上)、数字多用表、功率分析仪(测量通道4路及以上,电压测量精度0.2%及更高等级,电流测量精度0.5%及更高等级);
安规试验类:绝缘电阻测试仪(1000V及以上)、耐压仪(5000V及以上);
通讯控制试验类:充电控制导引测试装置,具备BMS模拟、CAN记录分析、车辆控制导引电路模拟以及电池电压模拟等功能;
充电试验类:交流电源(如调压器或具备调压功能的设备,容量不小于150kVA,调压范围±20%)、直流负载(电压等级不低于800V,总功率不小于120kW)。
2)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应具备有效期内合格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
6 原材料组部件管理
6.1 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查阅原材料组部件(元器件)管理规章制度,并且按照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 具有进厂检验制度及其它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
2) 具有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筛选制度。
3) 按工艺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相应管理文件,根据生产计划采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变更有相应的报告并在相关工艺文件中说明。
4) 按规定进行进厂检验,验收合格后入库。
5) 分类独立存放,物资仓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适宜的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标识清晰、正确、规范、合理。
6) 原材料组部件使用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6.2 主要组部件情况
查阅产品主要组部件合作商的采购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交、直流充电设备主要部件包括: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认证结算单元、充电连接装置、电能表、液晶屏幕、读卡器、接触器、漏电保护器、辅助电源等。
充电控制器必须为自主研制(必须提供设计图纸、软件开发文档和技术规范书)。
1) 主要组部件采购应有采购合同或协议。
2) 自主研制或生产的组部件应具有设计图纸、生产记录等资料。
※7 售后服务
查阅供应商对业主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教材、教具、培训教员等基本情况。
查阅充电设备的运维保养手册。
1) 具有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教材、教具等。
2) 具有运维保养手册。
3) 具有备品备件库。
本标准中标记“※”的内容为供应商应具有的产品生产能力最低要求,其它未标记“※”的内容同样是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
附录A 检验项目
1 直流充电机
2 交流充电桩
3 充电连接装置
附录B 恒功率充电和功率自动分配试验方法
1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Q/GDW 1591-201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验技术规范第5条要求。在试验期间,试验条件应保持相对稳定。
2 恒功率充电试验
直流充电机通过测试电缆连接负载,交流输入电压为额定电压380V,并设置在恒压状态下运行,分别在恒功率电压区间内,按照表B.1中规定的测试点设置输出电压UZO,调整负载使输出电流到最大值Imax,测量此时充电机输出电压U0、输出电流I0、输出功率P0,P0与额定功率Pn的误差不应超过±2%。
3 功率自动分配试验
一机两充直流充电机连接负载,设置第1路充电接口为额定功率输出,先按功率分配级差减少第1路输出功率,至充电机稳定运行。然后按功率分配级差增加第2路功率需求,至充电机稳定运行。检查充电机两路充电接口应能同时输出,且充电机功率分配级差应不大于20kW,检查并记录充电机功率分配切换时间。重复以上步骤至第1路输出停止充电,第2路输出达到额定功率。具备3路及以上的一机多充直流充电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