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四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对本细则的第 2、4、6、8、9、10、12、13 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细化。
本细则 2017 年 06 月 01 日第三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国标委网站发布的 2017 年第 7 号公告,将细则中涉及的 标准代号由 GB 改为 GB/T。
本细则 2016 年 12 月 13 日第二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5.2 申请资料中增加如下内容:
(10)对于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应提供产品不具备播放非法境外电视 节目功能的承诺书;
2)8.1.1.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删除内容: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企业生产该类获证产品时进行。 本细则 2016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修订,替代 CQC-C0801-2014。主要变化如下:
1)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 GB 31241;
2)将 C 类和 D 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
3)补充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1. 适用范围
音视频设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 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 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音视频设备产 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认证标准
2.1.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 产品种类 | 认证依据标准 | |
安全标准 | 电磁兼容标准 | ||
总输出功率在 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 | |||
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各种 | |||
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各类载体形 | |||
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 | GB/T13837 | ||
1 | GB8898 | ||
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以上四种设 | GB17625.1 | ||
备的组合、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 | |||
/放电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 |||
监视器、录像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 | |||
2 | 显像(示)管 | GB8898 | / |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的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的执行要求。
2.2.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认证机构会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变化情况,并 依据有关规定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相应标准制修订 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委托人应及时跟踪标准换版信息,并根据要求及时完成标准换版 的相关工作。
3.认证模式
音视频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1:
I 类或 II 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I 类或 II 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模式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 类、B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模式 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 类、B 类、C 类、D 类生产 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 3 实施认证。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 划分申请单元,但对于带有显示屏的产品还应以屏尺寸划分申请单元,对 于电源、音频功率放大器还应以功率划分申请单元,对于具有不同工作方 式的产品还应以工作方式(如,显示方式、防爆方式等)不同划分申请单 元。对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C 或 D 类的企业单元划分可结合企业降 级原因对单元划分加严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 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 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 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要时);
(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
(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 说明等(必要时);
(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 CQC 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必 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必要时);
(10)对于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应提供产品不具备播放非法境外电视 节目功能的承诺书;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关 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 容:
(1)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 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 实验室信息;
(4)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 预计的认证费用;
(6) 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 6.1.2)、检测标准项目(见本细则 6.1.3)以及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类别,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 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 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 异试验。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 2 台(如认可 CB 样品数量1台)。对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可根据系列产品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 流最大的型号。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 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决议实施,具体要求参见附表一及附表二。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的分类及变更备案说明如下:
A 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 类关键件的变更备案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对于 B 类安全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 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 B 类安全关键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 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见附表一)的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 告;并且所有关键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安装方式和工艺应与原有元器件一致。
(2)有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可适用简化流程,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3)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当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
试验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或试 验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因资料或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或复试 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试验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 6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 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 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方式(如: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生产企业目击 检测(简称 WMT 方式))进行型式试验。
具体要求依据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实施细则》实施。
6.1.5.型式试验报告
CQC 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 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 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 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不予批准认证 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CQC 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 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 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初始工厂检查
7.1.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和 CQC 颁布的《音视频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参见附表三)实施。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含且不限于:
(1)认证产品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7.2.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 完成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7.3.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检查组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 向 CQC 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 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置。
7.4.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 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将不予批 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获证后跟踪检查分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首次申请或扩展申请(包含扩产品类别、扩生产企业等)
需进行工厂检查的企业,应在首次申请时提交工厂检查调查表,CQC 确认安 排工厂检查任务,并对型式试验结论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首次工 厂检查将在获证后三个月内进行。如三个月内未完成,应暂停相应的有效 CCC 证书。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定,一 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人日。
第二种方式:日常年度跟踪检查将在上次工厂检查后并结合本细则第 8.4条款实施。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
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2 人日。
其他要求同实施规则第 7.1.1 条。
8.1.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本实施细则 8.1.1 条款第一种方式的检查内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 7.1条款要求。第二种方式的检查内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 8.4 条款实施。两种方式均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8.1.3.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
工厂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完成 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 算)。
8.1.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
同本实施细则第 7.3 条款要求。
8.1.5.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 对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论为合格,维持证书有效。 对于未能按期接受工厂检查或工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生产企业,CQC 将暂 停相关有效 CCC 证书。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生产现场抽样检 测或者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 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可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也可依据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实施细 则》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检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 报告。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市场抽样。市场 抽样检测或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 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8.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企业分类 | 获证后监督频次 | 获证后监督内容 |
A 类企业 |
两年 1 次 |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B 类企业 |
一年 1 次 |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C 类企业 | 一年 1-2 次 |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市场 抽样检测 |
D 类企业 | 一年至少 2 次 |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市场 抽样检测 |
注:CQC可依据企业分类、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及认证风险控制需求,酌情增加监督。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QC 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 具有可追溯性。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QC 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 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 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 依赖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 果合格的,CQC 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9.2.1.变更申请
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产品型号、规格、安全和或电磁兼容结构
以及属于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明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者、生产企 业、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其它相关信息、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以 ODM 模式获证的证书变更要求依据认监委发布的 2009 年 30 号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的公告》实施。
9.2.1.1 认证变更范围:
1、商标更改;
2、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更改;
3、产品型号更改、不影响电器安全的内部结构不变(经判断不涉及安 全和电磁兼容问题) ;
4、在证书上增加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5、在证书上减少同种产品其它型号;
6、生产企业名称更改,地址不变,生产企业没有搬迁;
7、生产企业名称更改,地址名称变化,生产企业没有搬迁;
8、生产企业名称不变,地址名称更改,生产企业没有搬迁;
9、生产企业搬迁;
10、原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或地址更改;
11、原生产者(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地址更改;
12、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细则发生了 变化;
13、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和规范发生了变化,如电器安全结构变更或 获证产品的关键件更换;
14、增加/减少适用性一致的关键件供应商或关键件供应商名称变更;
15、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 生了变化);
16、其他机构换证申请;
17、到期换证;
18、其它
备注 1:对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法律主体发 生变化或行政区域跨界(如跨省、跨市等)的不能按变更申请,应按新申 请实施认证。
备注 2:对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C 或 D 类的企业变更申请可结合 企业降级原因对其加严要求。
9.2.1.2 认证变更程序:
见本细则 5.认证委托的适用要求。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CQC 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 使用。
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 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
9.2.3. 变更备案原则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可由 CQC 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 CQC 备案。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备案应符合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关于音视 频 设 备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关 键 元 器 件 和 材 料 相 关 要 求 的 技 术 决 议 》
(TC03-2014-01)的要求,见附表一。
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依据 CQC 颁布的《认证技术负责人通用要求》 实施。(参见附件四)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 CQC 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CQC 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 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 CQC 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 的基础。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 CQC 的有关规定执行。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 规定。
11.收费依据与要求
依据 CQC 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各项费用。
12. 认证责任
CQC 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CQC 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14.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 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 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 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① 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② 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现场抽 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③ 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④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 况;
⑤ 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⑥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⑦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 分类原则 |
A | (a)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b)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合格; (c)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d)近 2 年内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质量事件; (e)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研发能力,如参与认证产品标准制修订、拥有认证产品专利等。 |
B |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
C |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 题的;(b)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c)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
D |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 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为产品安全性问题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 (d) 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e) 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f)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g)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类的 |
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 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 别)为 B 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 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其他要求见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一
音视频设备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序号 | 关键件名称 | 控制参数 | 检测依据标准 | 样品数量 | 分类 |
1 | 电线组件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5934 | 12 组 |
B |
电源插头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002 GB/T2099.1 | 12 个 |
B | |
电源线(含机内电源线)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5023.5
GB/T5013 | 50 米 |
B | |
器具耦合器(含连接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7465.1 GB/T17465.2 | 12 套 |
B | |
2 | 机内电源单元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 2 个 | A |
3 | 管状熔断器、小型管状熔断体 | 型号、规格、熔断特性、分断能力、制 造商、生产企业 | GB9364.1
GB/T9364.2 | 48 个 |
B |
超小型熔断体 | GB9364.1 GB/T9364.3 | 66/51 个 | |||
熔断器座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9364.6 | 27 个 |
B | |
4 | 热熔断体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9816 | 60 个 |
B |
序号 | 关键件名称 | 控制参数 | 检测依据标准 | 样品数量 | 分类 |
热切断器、恒温器、限温器等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或 GB14536 |
5 个 |
A | |
5 | 隔离变压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按适用情况符合: GB19212.1 GB/T19212.5 GB/T19212.7 GB/T19212.17 | 4 个(其中 1 个是未封装的) |
A |
骨架 |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温度(适用时)、 制造商 | GB8898 | 骨架材料样条 5 条或随变压器 |
A | |
绝缘胶带 | 材料牌号、厚度,耐压值,温度,制造 商 | GB8898 | 随变压器 | ||
绝缘线 | 型号、线径、绝缘等级、耐热等级、制 造商 | GB8898 | 6 米 | A | |
6 | 抑制射频干扰固定电感器骨架(热固性 除外) | 型号、规格(燃烧等级和温度(适用 时))、制造商 | GB8898 | 3 个 | A |
序号 | 关键件名称 | 控制参数 | 检测依据标准 | 样品数量 | 分类 |
7 |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隔离、跨线、 X 类、Y 类电容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4472 或 IEC60384-14 | 58 个 |
B |
8 | 电阻器(含隔离电阻、跨接在开关触点间隙上的电阻器、泄放电阻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 10 个 |
B |
9 | 熔断电阻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或 SJ2865/SJ2866 | GB8898:随整机 3 个 或单体 70 个 | B |
10 | 压敏电阻器/电涌抑制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GB/T10193 GB/T10194 | 15 只 (已获得 GB/T10193、 GB/T10194 认证,否则+60 只) | B |
11 | PTC 热敏电阻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T14536.1 | 20 只 | B |
序号 | 关键件名称 | 控制参数 | 检测依据标准 | 样品数量 | 分类 |
12 | 印制板基材/成品板 |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制造商 | PCB: GB8898 SJ3275 基材: GB/T4723 GB/T4724 GB/T4725 | 样条 13mm×130mm×实际厚度 10 条/成品板 3 块 | B |
13 | 防火防护外壳材料、防火隔板 |
材料牌号、燃烧等级、制造商 |
GB8898 | 样条 13mm×130mm×实际厚度 10 条/材料 3 块 | A |
14 | 器具开关(含继电器开关)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5092.1 GB8898 | 7 个 | B |
15 | 安全联锁装置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随整机考核 | A |
16 | 光电耦合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20 个 | A |
17 | 整件滤波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T15287 GB/T15288 * | 按不同重量为 16/12/6/3 个(元 件已认证),42/32/16/8 个(元 件未认证) | B |
18 | 显象管 | 型号、尺寸、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 12 只 | B |
序号 | 关键件名称 | 控制参数 | 检测依据标准 | 样品数量 | 分类 |
19 | 高压组件(>4kV)及显象管座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3 套 |
B |
20 | 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31241 | 电池:27 个;电池组:33 个 |
A |
其它电池(考核电池保护电路) | 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企业 | GB8898 | 随整机考核 |
A | |
21 | 激光单元 | 型号、激光功率等级、制造商 | GB7247.1 | 部件考核/随整机考核 |
B |
22 | 逆变板/逆变变压器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随整机考核 |
A |
23 | 电机(含风扇)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随整机考核 |
A |
24 | 天线隔离器(电容、电阻、阻容单元) | 型号、规格、制造商 |
GB8898 | 2 个 |
A |
25 | 墙壁或天花板安装用挂架 | 结构(可描述/照片)、厚度、材质、制 造商 | GB8898 | 随整机考核 |
A |
说明: 1、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2、上述关键件若集成在其他部件中且不能分离,则其它部件应满足关键件的相关要求,并作为关键件列出(如,作初次级隔离用的光 电耦集成在 IC 中,则 IC 是关键件)。
3、若整机中含有 CCC 目录内的产品或元部件且上表未列出的,应补充相关信息并按照 B 类关键件考核;
4、序号 17*仅采用 GB/T15288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的要求
附表二
音视频产品电磁兼容关键件清单
产品名称 | 主要零部件 | 控制参数 | 检测项目 |
单扬声器和多 扬声器有源音 箱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
音频功率放大 器 | 调谐单元 | 型号、规格 |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
各种广播波段 的收音机 | 调谐单元 | 型号、模拟/数字 |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
各类音视频录 制 / 播放 / 处理设备 | 显示单元 | 型号、屏尺寸 | 骚扰功率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
组合式音响产 品 | 调谐单元 | 型号、模拟/数字 |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
音视频设备配 套的电源适配 器 | 开关管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抑制射频干扰固定电感器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抑制电磁干扰固定电容器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产品名称 | 主要零部件 | 控制参数 | 检测项目 |
各种成像方式 的彩色电视接 收机、电视机 顶盒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辐射骚扰 |
显示屏 | 型号、屏尺寸、制造商 | 辐射骚扰 | |
调谐单元 | 型号、模拟/数字 |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监视器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显示屏 | 型号、屏尺寸、制造商 | 辐射骚扰 |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录像机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辐射骚扰 |
调谐单元 | 型号、模拟/数字 |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电子琴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显示单元 | 型号、屏尺寸 | 骚扰功率 | |
电信端口 | 接口类型、传输速率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天线放大器 | 主板 | 型号、制造商 | 骚扰功率 |
电源单元(无 CCC 认证) | 型号、规格 | 电源端骚扰电压、谐波电流 | |
电信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接口、以太网接口、wifi 接口、蓝牙接口等。 检测项目: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1~6GHz 辐射骚扰依据 GB/T9254。 |
附表三
音视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认证依据标准 |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
确认检验 |
例行检验 |
备注 | |
GB8898 |
标记与说明(5)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
电气结构检查(8、13)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III 类设备不适用 | ||
接触电流(9.1.1)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III 类设备不适用 | ||
抗电强度(10.3)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按附录 N2.1 进行) | III 类设备不适 | ||
绝缘电阻(10.3)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用III类设备不适用 | ||
I 类设备的接地电阻(15.2)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按附录 N2.2 进行) | |||
直插式 AC 适配器插头结构 形状和尺寸(15.4)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
直插式设备插头支撑件(热 塑性材料)耐异常热(7.2) |
一次/年或 一次/批*1 | / | |||
GB/T13837 GB17625.1 | 全部适用试验项目 | 两年 | / |
说明:
1、例行检验通常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测,检测后,除 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根据产品和实现的特点,部分项目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 完成,之后的过程不影响该项目的最终结果);
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有资质实验室试验;
3、表中*1一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年。
附件四
一、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任命/授权的其所属 的正式员工,经 CQC 考核认定后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备 案;
二、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 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认证技术负责人行使职权。
三、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认证技 术负责人(由集团同一控制、ODM、OEM 的情况除外)。
四、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要求:
1、了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熟悉获证产品,了解获证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指标及相关要求。
3、充分、正确理解规则和相关细则中有关对获证产品一致性的要求,以 及对于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备案的实施原则。
4、熟知获证产品相关标准,熟悉产品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如型号规格,生 产者(制造商)等相关要求,掌握影响获证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关键技 术参数,能分析并准确判断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备案后对产品一致性、安全 性和电磁兼容性的影响。
5、了解产品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认证、检测及标准要求。
五、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备案的审核批准。
2、按规则和相关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变更备案, 确保变更备案信息准确、及时,并对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备案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和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