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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7-09-22 2:35:47

国家认监委官网近日发布开展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有关要求,确保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平稳过渡,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开展从事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一)认证机构

在摩托车乘员头盔领域指定2家认证机构(具体需求详见附件)。电热毯产品由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领域已指定认证机构承担相关认证工作,不再另行指定。


(二)实验室

在摩托车乘员头盔领域拟指定6家实验室,在电热毯领域拟指定20家实验室(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


(二)在认证机构指定方面,优先考虑具备关联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在实验室指定方面,优先面向原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或承担过出口越南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相关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三)电热毯产品不纳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日常指定范围。


三、指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国家认监委按照指定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作出指定决定,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公告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1.1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811
2家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拟指定实验室
  
数量
2.1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811
6家
2.2
电热毯
GB4706.1、GB4706.8
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