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月15日在网站上发布了2017年第6号令: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部委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共分5章33条,分别为总则、水效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及附件。
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水效标识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