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3、2.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将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2.1(1)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9.将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0.将“2.6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修改为:“2.5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制动器工作情况;
“(3)目测曳引轮槽等的磨损情况;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杂物电梯的曳引能力时,结合7.5要求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11.将“2.7 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修改为:“2.6 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称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3)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4)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以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5)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6)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也能够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当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且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检验方法为:
“(1)对照检查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软管、管路和附件;
“(3)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溢流阀压力测试,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4)通过操作手动紧急下降阀检查其功能”
12.增加:“2.7 控制柜B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在停止状态;
“(4)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为: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3)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是否设置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
“(4)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
13.将2.10调整为2.8,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7.1、7.2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14.将5.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5.将“6.4 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6.4 门的运行和导向B”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注B-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2、5.5、6.1~6.9、7.1(1)、7.2~7.5的检验项目(共47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5、6.1~6.9、7.1(1)、7.2、7.4、7.5(1)的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4、2.6~2.9、3.1~3.10、4.1~4.8、5.1、5.2、5.4、5.5、6.1~6.9、7.1(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杂物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单位名称”。
5.注C-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2.6、5.4、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0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6、7.5(2)、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0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5、7.5(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2.5(3)],应当进行附件A中7.5(1)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该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配置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6.注C-3修改为:“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5(4)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此外,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修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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