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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200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发表时间:2017-08-28 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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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防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防爆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防爆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防爆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和对防爆电梯整机及相关部件的防爆等级与类型符合性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防爆电梯施工。”

3.第八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

“(一)对于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附件D、附件F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附件D、附件F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3.8.1(2)、10.2、10.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3.将1.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防爆电梯;”

4.将1.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整机防爆标志、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切断阀)和主要部件(如果有,包括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泵站、层门、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包括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和液压泵站(如果有)的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5.将1.1(5)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如果有)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如果有)和渐进式安全钳(如果有)的调试证书、限速切断阀(如果有)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6.原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防爆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7.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8.将2.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引入装置(密封方法为弹性密封圈或填料),该装置应当能够夹紧电缆,夹紧组件可以通过夹紧措施、密封圈或者填料来实现”

9.将3.1.1(3)和3.1.2(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0.将“3.6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3.6  断错相保护B”

11.将3.8.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0.8要求的试验;

“(4)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2.将3.8.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液压泵站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3.将3.9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制动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5)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本条(1)、(3)、(4)、(5)要求”

14.将3.11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防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3)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10.3、10.4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15.将3.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中性导体与保护导体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必要时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16.增加:“3.15  控制柜铭牌B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17.将“4.15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4.15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符合5.11.1(2)、(4)要求的防爆型安全钳”

18.将“5.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修改为:“5.5  对重(平衡重)块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5.5.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5.5.2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对重块应当可靠固定”

19.将5.6.1中的“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防爆客梯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20.将5.6.2中的“液压式防爆货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液压防爆客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5.6.1的规定,液压防爆货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21.将5.10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该装置还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

22.将“6.1  悬挂及补偿钢丝绳状况C”修改为:“6.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3.将6.4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曳引式防爆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24.增加:“7.2  门标识 C

“层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5.将“7.4  门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7.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

26.将“7.7  门的锁紧B”修改为“7.8  门的锁紧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7.8.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都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7.8.2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门锁动作灵活;层门的门锁元件的啮合,嵌入的尺寸不小于5mm;

“(3)每个层门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层门的锁闭满足以下要求:

“①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②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内层门不能打开”

7.8.1(原7.7.1)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7.8.2(原7.7.2)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7.增加:“7.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轿厢停在开锁区域时,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8.将8.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基站应当设置黄铜或者不锈钢材质的整机铭牌,并标明电梯的型号、运行速度、额定载重量、整机防爆标志、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2)在每个层门入口处清晰标明“本防爆电梯严禁载人”字样,并且设置‘EX’字符”

29.将“10.3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10.1  平衡系数试验 B”

检验内容和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注A-9: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10.2~10.8的检验”

30.将“10.6 空载曳引力试验B”修改为“10.5  空载曳引检查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31.将“10.10  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修改为“10.8  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B)”。检验方法修改为:

“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由施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10: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和“改造日期”。

7.将注C-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3.10.1(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条文序号为3.11(2)的项目,仅指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8.增加注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五、附件D修改

1.附件D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5.删除注D-2中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防爆电梯类型,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六、附件E修改

1.附件E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7.注E-2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JG 5071—1996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液压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8.增加注E-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七、附件F修改

1.附件F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八、附件G修改

1.附件G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7.注G-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早于JG 135—2000颁布的标准生产的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3.10.2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条文序号为3.11(2)的项目,仅指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液压式防爆电梯”修改为“液压防爆电梯”)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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